建德市路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山东冠县八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建德市路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5民初4419号
原告:山东冠县八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经济开发区冉子璐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冠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广斌,山东舜祥(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市路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洋溪街道雅鼎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潘建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冠县八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路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冠县八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冠县八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利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任召兵
书记员徐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