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路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建德市思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德市农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浙0103执恢190号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建德市思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德市农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建德市路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陈新年、阮美云、陈忠、张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3)杭下商初字第0194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09日恢复执行。
本院(2016)浙0103执恢1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发现被执行人建德市思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德市农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陈新年、阮美云、陈忠、张倩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石敏
书记员  杨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