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82民初651号之二
原告: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德市路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原告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路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被告已付清款项,原告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120元,合计4145元,由原告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翀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