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6民初947号
原告:滑县中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道城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刘兰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宏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第二实验中学,住所地:滑县城关镇一街;
法定代表人:任**,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滑县中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阳市第二实验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案外人滑县中州阳光学校应当支付被告安阳市第二实验中学的房屋租金予以保全人民币16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安阳市第二实验中学在案外人滑县中州阳光学校处享有债权的房屋租金予以保全人民币16万元,由案外人滑县中州阳光学校暂时保管,不得向被告安阳市第二实验中学支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伟周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晓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