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26执3820号
申请执行人:滑县中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道城路。
被执行人:安阳市第二实验中学,住所地:滑县城关镇一街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20年5月30日生效的(2020)豫0526民初947号判决,于2020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第二实验中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阳市第二实验中学被告偿还原告20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第二实验中学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的账户41×××32_1存款37154.15元,冻结期限为365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曹振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要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