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中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高爱真、***等与河南昊上置业有限公司、滑县中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滑执字第1511号
申请执行人高爱真,女,1960年7月3日出生,住新乡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执行人***上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滑县道口镇道城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滑县中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滑县道口镇道城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
高爱真、***与***上置业有限公司、滑县中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上置业有限公司、滑县中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高爱真、***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工程款,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上置业有限公司、滑县中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100000元,余下61537元尚未履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上置业有限公司、滑县中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高爱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上置业有限公司、滑县中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高爱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