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心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众心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1647号

原告:***,男,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泽阳(特别授权),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山东众心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解放路**楼9-13主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MAGB51F。

法定代表人:高广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众心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崔维坤

人民陪审员  鹿献才

人民陪审员  曹玉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