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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九鼎宏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02民初24567号 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临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 被告一:深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新闻路**中电信息大厦**2419。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深圳市***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北环大道南青海大厦27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3267.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