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02民初24567号
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临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
被告一:深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新闻路**中电信息大厦**2419。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深圳市***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北环大道南青海大厦27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3267.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