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16449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北环大道南青海大厦27I,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8202643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金力科移动板房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港口镇沙港西路35号第二幢厂房首层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808C66。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金力科移动板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及2021年6月4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金力科移动板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6178.33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债权债务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16449号民事裁定及(2020)粤2071民初16449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市金力科移动板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6178.33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