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泰屹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山市金力科移动板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16449号之二 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北环大道南青海大厦27I,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8202643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金力科移动板房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港口镇沙港西路35号第二幢厂房首层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808C6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金力科移动板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山市金力科移动板房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36178.3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由于冻结存款期限将届满,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金力科移动板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6178.33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函以其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金力科移动板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6178.33元(详见协助继续冻结存款通知书)。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16449号之二 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北环大道南青海大厦27I,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8202643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金力科移动板房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港口镇沙港西路35号第二幢厂房首层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808C6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金力科移动板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山市金力科移动板房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36178.3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由于冻结存款期限将届满,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金力科移动板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6178.33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函以其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金力科移动板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6178.33元(详见协助继续冻结存款通知书)。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