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196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北环大道**青海大厦27I,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8202643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5月14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1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4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共计1995.62元,本院已依法扣划,上述扣划款项扣除执行费50元后剩余执行款1945.6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辆壹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尚未实际扣押。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直
审判员 边国来
执行员 邢 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