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4民初51034号
原告:深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北环大道南青海大厦27I,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8202643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5月1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隆回县。
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及利息29600元(以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之日,暂计至2019年8月20日);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相关情况
一、2019年1月23日,被告出具一份《借款单》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0元,3个月内偿还,逾期按每月2%支付利息。2019年1月31日,原告向被告转账400000元。
二、原告提供一份《施工班组内部承包协议书》、结算清单载明:被告承包原告万科金域滨江花园土建工程,截至2019年1月28日,被告所在班组结算款项为7195213.85元,原告据此主张在被告借款时,双方工程承包款已经结算并支付;被告称40万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并非个人借款,且继续施工至2019年9月,但后续工程款未结算。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有《借款单》及转账凭证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陈述,双方之间如就工程承包结算款项有纠纷,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5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744元、保全费26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鲁 强
人民陪审员 高 羚
人民陪审员 贺 河 清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黎 思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