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民初6554号
原告:深圳市尔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库坑社区桂月路300号岭南工业园A栋厂房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25121W。
法定代表人:陈间。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玮,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梓炜,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巨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向阳路198号(狮山资产经营公司工业区11#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9452465XU。
法定代表人:金万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尔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巨联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尔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尔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 晓 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俊威(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