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尔东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科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尔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辖终26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科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西关潍大路。
法定代表人:徐海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尔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环观南路创客大厦525。
法定代表人:陈间。
上诉人山东科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尔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79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属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深圳市尔东科技有限公司系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位于深圳市龙华区,深圳市龙华区即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因本案起诉时龙华区人民法院尚未正式受理案件,该辖区所属案件仍由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