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民初7975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尔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环观南路创客大厦5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25121W。
法定代表人陈间。
委托代理人宋校红,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菲菲,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能动力(北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东北旺南路1号东侧03号平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662354XX。
法定代表人张东胜。
原告深圳市尔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能动力(北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数十份采购合同,合同中被告作为甲方(购货方),原告作为乙方(供货方),所有合同均约定:“如有合同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请甲方坐在地人民法院裁决”。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原、被告双方签订多份内容基本一致的《新能动力(北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原告为合同乙方(供货方),被告为甲方(购货方),合同第5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有合同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新能动力(北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合同》中约定如有合同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请甲方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东北旺南路1号东侧03号平房,因此,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新能动力(北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进媛
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
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相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