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9民初1171号
原告:****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甸片区**甸工业区市政服务大厦B座9019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凯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渝西一街1号院4号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凯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甸工业区中日生态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凯达**装饰有限公司、**凯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在七日内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