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2775号
原告:北京光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0号2号楼4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钞天真,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
原告北京光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北京光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均不服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昌劳人仲字[2022]第227号裁决书,分别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故应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14民初243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