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民初8815号之一
原告:山东盛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济东智造新城**车间。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光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楼**iv>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山东盛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光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盛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盛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4元,申请费1310元,由原告山东盛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