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11民初1421号
原告:北京光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商务经理。
被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光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光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光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光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68元,减半收取计2734元,由原告北京光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