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25执保961号
申请人:北京光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0号2号楼418号。注册号:11011400101024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工业区苏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863108623E。
北京光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525民初35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被申请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45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