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303执2350号
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欣创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东城办事处香江商贸中心天津一街20号。
法定代表人:彭友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随州市中心医院,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东城办事处龙门街60号。
法定代表人:钱进,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欣创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随州市中心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欣创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1303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甘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夏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