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华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桂林华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海南圣大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312执3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桂林华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乐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佘玉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南圣大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海榆中线80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马圣,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桂林华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6)桂0312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南圣大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6624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南圣大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南省××县海榆中线91公里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屯国用(2008)第08-00006号),上述被执行人财产正在被首封法院评估拍卖短时间内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财产正在被首封法院评估拍卖短时间内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桂0312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6)桂0312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的证明。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电付
审判员  褚钟光
审判员  彭苏平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秦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