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良精阀门有限公司

浙江良精阀门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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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3民初8455号



原告:浙江良精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江北街道三桥工业区(良精集团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潘太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富明,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润生,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庄严。




被告:广州市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盛凯二街9号103房。




法定代表人:张毅。




被告:广州裕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B塔4216。




法定代表人:张毅。




原告浙江良精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裕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认为各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其侵权,故诉请判令:1.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侵权产品;2.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3.被告广州市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证实,案涉项目工程位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其机电总包工程合同系由建设单位即被告广州市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与承建单位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原告主张的侵权产品亦由该公司购买及安装,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无关联,而承建单位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贵州省贵阳市。综上,本案的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邵建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徐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