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良精阀门有限公司

浙江良精阀门有限公司、苏州良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良精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江北街道三桥工业区(良精集团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潘太忠。
被执行人:苏州良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横泾街道马家工业区8号4幢。
法定代表人:曾安居。
申请执行人浙江良精阀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良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民终2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良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浙江良精阀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吴中区,故本案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民终2203号民事判决书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沈 如
审 判 员  李建波
审 判 员  边敬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彭 秦
书 记 员  李佳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