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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324执42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良精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三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MA285P9R1D。
法定代表人:潘太忠。
被执行人:辽宁恩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抚新区科技城4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603735241G。
法定代表人:朴成官。
申请执行人浙江良精阀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恩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324民初31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良精阀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328000元、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482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辽宁恩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辽宁恩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辽宁恩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辽宁恩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分别于2021年12月22日、2022年1月26日委托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信息。根据调查结果,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2年3月11日,被执行人辽宁恩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良精阀门有限公司执行款本金328000元、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4820元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辽宁恩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辽宁恩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辽宁恩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朴成官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辽宁恩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24执42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季章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