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民初587号
原告:浙江良精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江北街道三桥工业区(良精集团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潘太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润生,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富明,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良精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丹阳街道中华路恒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90年10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晓虹,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芬,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良精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良精公司)因与被告山东良精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良精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良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润生、徐富明,被告山东良精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晓虹、张振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良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山东良精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浙江良精公司第1169013号、第4108824号、第175703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立即删除侵权网页、销毁侵权产品;2.判令山东良精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带有“良精”字号的企业名称,停止使用并注销“LiangJing-v.com”域名;3.判令山东良精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良精”文字;4.判令山东良精公司赔偿浙江良精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包含维权支出合理费用);5.判令***对山东良精公司上述第4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6.判令山东良精公司、***在其网站(×××.com/)、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阀门分会网站(×××.cn/)、新浪网站(×××.com)及《新民晚报》上就本案所涉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7.判令山东良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浙江良精公司撤回了第1项诉讼请求中“销毁侵权产品”的请求;撤回了第6项诉讼请求中要求判令山东良精公司、***在其公司网站、新浪网站及《新民晚报》就本案所涉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的请求,保留该项诉讼请求中要求判令山东良精公司、***在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阀门分会网站就本案所涉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的请求;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中“停止侵害”的具体内容为——立即删除侵权网站网页及微信朋友圈中涉及“良精”、“LIANGJING”字样的内容。事实和理由:一、关于浙江良精公司及其享有的相关权利。(一)浙江良精公司的“良精”字号在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浙江良精公司的关联公司良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精集团)初创于1985年。1998年股份改制组建浙江良精公司。2000年底,经核准为阀门行业首家无区域性企业集团。2008年经核准良精集团阀门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良精集团,实缴注册资本金15000万元。历经30余年的发展,良精集团已形成横跨阀门、泵业、环保水处理、新能源等行业的民营股份制企业集团,下辖浙江良精公司、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良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工大博远风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等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关联公司。集团在温企业占地共200000平方、建筑面积600000平方,共有员工700余人,其中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200余人,机械加工人员300余人。良精集团非常重视企业的管理和技术革新,发展过程中获得了各种重要的认证。如: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美国石油学会API6D认证、API607防火认证、欧盟压力元件安全注册(CE)认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压力管道阀门制造TS许可证、产品质量免检认证、CCCF消防产品认证等。良精集团不仅非常重视技术创新,而且重视企业和品牌的发展并获得一系列荣誉。如:自2004年开始良精集团的“良精(阀门)”被浙江省工商局授予浙江省知名商号称号,2009年和2015年被延续认定;良精集团的第1757035号商标2004年、2007年、2013年、2016年多次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2002年、2005年、2008年、2011年“良精牌阀门”连续多次被认定为浙江名牌产品;2015年良精集团在国内阀门行业综合实力评比名列第五,成为国内阀门主流品牌企业;良精阀门还是中国通用机械阀门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和浙江省泵阀行业名誉会长单位,多年来荣获“温州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工商部和银行AAA级资信单位、温州市百强企业、永嘉县功勋企业”等殊荣。另外,良精集团的产品还获得大量大型企业客户的认可并成为其股东的供应商。如:中石化物资采购一级供应商:中国石油天然气装备总公司一级供应商;国家电力工程火电机组主要辅机设备推荐厂商;大唐、华能、华电、国电、中电投、神华国华等“五大三小”大型电力集团定点供应商。2016年5月31日,良精集团及其主要股东出资设立浙江良精公司,注册资本金1.28亿。浙江良精公司作为一家集阀门铸造、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为一体的巨型阀门制造企业,在良精集团原阀门产品品牌、生产能力、资质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在业内取得了不俗的成绩,曾先后被选(或授予)中国通用机械阀门行业协会阀门分会常务理事单位、浙江省泵阀行业协会名誉会长单位、AAA级信用企业。基于良精集团在业内及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良精”早就成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字号。在浙江良精公司成立后,良精集团将良精品牌及字号权全部交其运营,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宣传及维护等,“良精”字号经进一步的强化使用及宣传,影响力遍及全国。浙江良精公司对“良精”字号依法享有相关权益。(二)关于浙江良精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1.浙江良精公司的商标注册情况。(1)第1169013号“”商标,于1997年3月31日申请,1998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6类,包括铸钢、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等。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4月20日止。(2)第1757035号“”商标,于2001年3月16日申请,2002年4月28日核准,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6类,包括铸钢、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等。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4月27日止。(3)第4108824号“”商标,于2004年6月8日申请,2006年8月7日核准,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6类,包括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等。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6年8月6日止。此外,浙江良精公司拥有第3279057号“”、第3957542号“”、第3957543号“”、第3957544号“”、第9298556号“”注册商标,分别注册在第7类、第20类、第11类、第9类上,上述类别均属于阀门或相关产业,且均在续展期限内。2.上述商标在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第1757035号“”商标2004年、2007年、2013年、2016年多次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2002年、2005年、2008年、2011年“良精牌阀门”连续多次被认定为浙江名牌产品;2006年“良精阀门”获世界温商十大阀门品牌;2015年、2016年“”牌智能阀门连续荣获中国智能阀门十大品牌;2011年“”牌阀门获得浙江区域名牌。二、山东良精公司、***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山东良精公司侵权行为表现。1.山东良精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58万,地址,地址在山东省菏泽市范围为流体设备、机电设备、泵、阀门、工业机械设备及配件的设计、生产、加工、维修等。山东良精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地址在浙江省永嘉县,其为攀附浙江良精公司的声誉,恶意利用企业注册登记管理的漏洞,跨区域将“良精”作为企业字号注册使用。2.山东良精公司在其网站上不但大量使用带有“良精”字号的企业名称,还大量突出使用“良精阀门”或拼音“liangjing”,如:“”、“”、“”、“”、“”“”“”等。3.山东良精公司将“良精”的拼音及“阀门”的英语首字母组合“liangjing—v”作为其网站域名的主体部分进行注册备案。该域名明显与浙江良精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系对上述知名商标的恶意模仿和抄袭。4.山东良精公司通过***手机187××××****微信号,未经许可擅自在该微信朋友圈发布大量山东良精公司生产销售的带有“良精”字号的产品图片,还大量突出使用“良精阀门”或拼音“liangjing”,如:“”、“”、“”、“”、“”、“”、“”等。更为重要的是,山东良精公司还通过该方式对外销售其生产的前述带有“良精”字号的阀门产品。因此,山东良精公司作为生产者,系侵权的源头,注册资本为5058万元,经营和侵权规模很大,且其实际生产基地与浙江良精公司的注册登记均在永嘉县,侵权恶意明显,销售渠道多样,给浙江良精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二)***的侵权行为表现。1.***长期在温州工作生活,其设立的山东良精公司实际生产基地与浙江良精公司同为浙江省永嘉县,***明知浙江良精公司的企业名称及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却利用企业名称登记的漏洞,擅自在山东注册成立山东良精公司,主观恶意明显,搭浙江良精公司的便车,不正当获取浙江良精公司商誉的意图明显。2.***通过其手机187××××****微信号,未经许可擅自通过该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大量山东良精公司生产销售的带有“良精”字号的企业名称的产品图片,还大量突出使用“良精阀门”或拼音“liangjing”,“”、“”、“”、“”、“”、“”、“”等。更为重要的是,***还通过该方式对外销售其生产的签述带有“良精”字号的阀门产品,且***通过上述微信账户收取款项。3.***是山东良精公司的自然人独资股东,应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对山东良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浙江良精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包含及证明以下内容——浙江良精公司、良精集团的企业基本情况及案涉注册商标、浙江良精公司起诉主体资格等情况。1.浙江良精公司的营业执照。2.良精集团营业执照。3.良精集团南京分公司营业执照。4.公司登记基本情况。5.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6.确认函。7—10.商标注册证、变更证明及续展证明。
第二组证据包含及证明以下内容——“良精”字号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11.浙江省知名商号证书。12.新闻报道。13.网页内容。14.浙江省著名商标文件、证书及牌匾。16.2015年中国智能阀门十大品牌证书。17.2016年中国智能阀门十大品牌证书。18.浙江区域名牌证书及牌匾。19.温州品牌产品牌匾。20.温州知名商标牌匾。21.世界温商十大阀门品牌牌匾。22.永嘉县名牌商标牌匾。2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4.全国新农村建设百强示范企业证书。25.全国诚信守法乡镇企业牌匾。26.产品质量国家免检认证证书。27.常务理事单位证书及牌匾。28.名誉会长单位证书。29.网员单位证书。30.成员单位证书。31.副会长、常务理事单位牌匾。32.常务理事单位牌匾。33.理事单位牌匾。34.理事单位牌匾。35.常务副会长单位牌匾。36.常务理事单位牌匾。37.中国泵阀之乡泵阀30强牌匾。38.中国泵阀之乡泵阀20强牌匾。39.温州市泵阀行业龙头企业用印牌匾。40.中国水工业行业优秀企业30强牌匾。41.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牌匾。42.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牌匾。43.温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牌匾。44.温州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证书。45.永嘉县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牌匾。46.自主创新突出贡献三等奖牌匾。47.浙江省诚信示范企业牌匾。48.诚信守法示范单位牌匾。49.温州市创建信用企业先进单位证书及牌匾。50.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证书。51.企业信用AAA级牌匾。52.AAA级信用企业用印牌匾。53.1996-2007年农业银行企业AAA/AA级资信证明牌匾。54.2000年农业银行黄金客户牌匾。55.2009年兴业银行铂金客户牌匾。56.永嘉县“诚信企业二十佳”牌匾。57.AAA级信用企业用印牌匾。58.AAA/AA级华誉资信企业资信证书。59.企业AAA级同信联合信用等级证书。60.2005-2010年温州市百强企业牌匾。61.2009年温州市工业百龙企业牌匾。62.1999年温州市一星级企业牌匾。63.2005-2009年永嘉县功勋企业牌匾。64.2001、2010年巨龙企业牌匾。65.1998-1999年度明星企业牌匾。66.2003年企业典范创业先锋锦旗。67.2000年度先进集体牌匾。68.1996、2007年度先进企业牌匾。69.2005年度先进团组织牌匾。70.2005年优秀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牌匾。71.2002年合格职工之家牌匾。72.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人民政府奖金奖牌。73.2007-2009年300MW火电机组主要辅助设备推荐厂商名录证书。74.2015-2016年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供应商网络成员证书。75.惠生工程2012年度合格供应商牌匾。76.2015-2017年中国石化合格供应商牌匾。77.中国石化物资采购电子商务网会员网页。78.2014-2016年中国华电集团招标与采购网集团级供应商会员证书。79.2013-2014年神华国能(神东电力)集团公司集中采购供应商认证证书。80.2004-2006年电力系统供应网络成员单位证书。81.2004-2005年中国石化物资资源市场成员证书。82.2013年中国航空油料集团物资准入证。83.2009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物资供应商准入证。84.2005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一级供应网络证书。85.2016年中石化物资采购电子商务网会员网页。86.2018年易派客信用评价证书。87.用户反馈证明。88.2012年度优质服务供应商牌匾。89.2011年最佳供应商荣誉证书。90.2008年质量服务信誉信得过单位锦旗。91.中国国际阀门博览会银奖证书。92.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阀门分会官网网页。93.永嘉人民政府网网页。94.《通用机械》期刊2004年第12期《与永嘉泵阀零距离》。95.2001-2010年AAA/AA/A级纳税信用企业牌匾。96.2000-2004、2006、2008、2009年永嘉县纳税大户牌匾及奖杯。97.2009年度永嘉县纳税30强牌匾。98.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99.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100.API认证。101.CE认证。102.消防CCCF认证证书。103.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104.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105.GB/T19001-1994质量体系认证牌匾。106.采用国际标准合格证。107.2004年浙江省、温州市二级“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牌匾。108.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证书及牌匾。109.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1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12.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13.2004年度-2009年度温州市优秀经理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功奖牌。114.温州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牌匾。115.中国阀协第七届理事会常务理事牌匾。116.温州市2004年优秀经理(厂长)奖杯。117.2007年永嘉县工商联(总商会)第九届执委会常委牌匾。118.2001年永嘉县企业、企业家联合会理事牌匾。119.2001、2009年度永嘉县优秀企业家牌匾。120.2002年度永嘉县优秀信用企业家奖杯。121.永嘉县慈善总会创始会员牌匾。122.2009年慈善之星牌匾。123.2007年度温州市村企结对共建新农村优秀企业牌匾.124.2003年爱心助学锦旗。125.2001年浙江电大永嘉学院指导实习锦旗。126.2001年浙江师范大学校企共建锦旗。127.2003年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携手共进支持教育锦旗。128.2009年永嘉县瓯北五中综合实践活动泵阀实践基地牌匾。129.2006年永嘉县高校毕业生就业实践基地牌匾。130.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外实践基地牌匾。131.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用于证明良精集团产品质量获得国家级权威机构认可,产品品质优良。庭审过程中,浙江良精公司撤回该项证据。132.2000年度永嘉县“多供多用散装水泥”竞赛三等奖。133.2001年度永嘉县年度科学技术进步奖二、三等奖。134.2014年度财务报表。135.2013年度财务报表。136.2012年度财务报表。137.《泵阀品牌微商名录》认刊合同。138.《E书在线》电子样本推广合同。139.二维码手机样本推广合同。140.地源恒业广告合同。141.域名服务合同。庭审过程中,浙江良精公司撤回该项证据。142.关于缴纳2014年阀协会费的通知。143.2014年第七届中国国际(上海)阀门博览会参展资料。144.企业展厅照片。145.企业宣传册(低温阀门)。146.广告宣传片。147.专利证书。庭审结束后,浙江良精公司就知名度证据又补充提供了2011年浙江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2号公告。
第三组证据包含及证明以下内容——山东良精公司及***侵权及浙江良精公司维权支出费用事实。148.企业登记信息。149.户籍信息。150.流动人口登记表。151.(2020)浙温证内字第5286号公证书。152.(2020)浙温证内字第5875号公证书。153.(2020)浙温证内字第6138号公证书。154.(2020)浙温证内字第6139号公证书。155.(2020)浙温证内字第6139号公证书对应手机录像、公证云手机录像。156.微信截图。157.公证费发票,用于证明浙江良精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部分合理费用。
山东良精公司、***辩称:一、山东良精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1.涉案商标不具有显著性。“良精”字面含义是指优良、精湛的质量,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其字体也没有特殊设计,不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商品来源直接对应联系,不符合商标显著性要求,不能作为商标使用。“良精”一词并非臆造词,在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率很高,浙江良精公司对这一词语不享有排他使用权。2.从浙江良精公司提供的证据看,涉案商标仅在浙江省内有一定知名度,具有地域局限性。山东良精公司的住所地在山东,***户籍为江西,均与浙江良精公司无实际交集,也不知晓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另外,用来证明“良精”知名度的证据均是案外人良精集团所提供,且良精集团目前存在30个已判决未履行的案件,所涉标的额极高,说明良精集团的商誉极为不良。在这种情况下,良精集团授权浙江良精公司诉讼,具有躲避执行、逃避债务的嫌疑。3.商标的主要功能就是识别商品来源。山东良精公司和***并未在商品上显著标识“良精”字样,商品上标明的是山东良精公司的全称,并未突出使用“良精”,不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认,不构成侵权。4.山东良精公司、***在微信及网站中使用图形+文字“良精流体”系对公司字号的合理使用。二、浙江良精公司要求赔偿100万元没有依据。即使认定本案侵权成立,浙江良精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也过高,不应得到支持。三、山东良精、***并未实施任何会造成浙江良精公司商誉受损的行为,浙江良精公司要求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于法无据。
山东良精公司、***围绕其答辩意见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良精集团失信被执行人查询记录。2.良精集团被执行案件判决文书。证据1、2用于证明涉案商标原权利人商誉低,导致“良精”品牌商誉低,山东良精、***没有仿冒的动机;浙江良精公司与良精集团存在恶意串通转移无形资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其商标转让合同无效,浙江良精公司并非本案适格原告;良精集团存在采取多种方式拖延判决生效逃避执行的行为;浙江良精公司与良精集团的商标转让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3.***微信朋友圈照片来源。4.房屋租赁合同。5.山东良精公司企业登记信息。证据3-5用以证明山东良精公司经营规模小并无实际生产产品。6.良精集团执行案件一览表。7.涉案商标流程。证据6-7用以证明浙江良精公司受让涉案商标时,原商标权利人已有大量生效判决,双方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其商标转让行为无效,浙江良精公司并非本案适格原告。8.山东良精公司、***与德邦物流快递员的微信聊天记录。9.山东良精公司、***与供应商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8、9用以证明山东良精公司并无实际生产,仅提供销售的事实。
对浙江良精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山东良精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5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证据7-10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浙江良精公司主张的待证事实;证据11-147及庭后补充提供的公告(除证据103、131、141外,该部分证据浙江良精公司已当庭撤回,不再质证)中,除对证据15的2011年浙江名牌产品证书、证据16、17的2015年、2016年中国智能阀门十大品牌、证据19温州名牌产品的真实性有异议外,其余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相关荣誉均来自良精集团而并非浙江良精公司且只能代表某一行业在浙江省温州市等小范围内具有一定公众知晓度,不能证明涉案商标目前在全国范围内继续享有知名度的事实等;证据148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但山东良精公司并没有实际生产,仅是从供应商处购货并转售且销售规模非常小,实际经营地址也并非在浙江省永嘉县;证据149、150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内容有异议,***并没有在永嘉县××街道××路××号居住,也不了解浙江良精公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没有侵权的主观恶意;证据151真实性、合法性及浙江良精公司的比对意见没有异议,但不认可关联性,山东良精公司使用企业字号注册域名,在网页中宣传的也是山东良精公司,不会造成混淆,且网页中有关公司业务范围、经营情况等也与实际不符;对证据152真实性、合法性及浙江良精公司的比对意见没有异议,但***在微信朋友圈中所发的设备照片实际均来源于他人,山东良精公司、***并没有生产相关照片展示的生产场所和规模;对证据153-156真实性、合法性及浙江良精公司的比对意见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不认可,山东良精公司向浙江良精公司销售的该设备是从其他供应商处购得并转售的,所以发货地点才会在浙江省永嘉县,且山东良精公司在该设备上标注了完整的企业名称,并未突出使用“良精”商标;对证据157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该费用不应由山东良精公司和***承担。本院认为,证据1-5是浙江良精公司、良精集团的公司登记基本信息,属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与本案具有直接关联,予以认定;证据6系良精集团授权浙江良精公司就相关品牌商誉的维权有权单独起诉主张权利的证据,其内容并不违反规定,予以采信;证据7-10真实性对方当事人没有异议,予以认定;证据11-147(除证据103、131、141外,该部分证据浙江良精公司已当庭撤回,本院不再予以认证),其中证据15的2011年浙江名牌产品证书、证据16、17的2015年、2016年中国智能阀门十大品牌、证据19温州名牌产品的真实性对方当事人有异议,且浙江良精公司不能提供证据15的2011年浙江名牌产品证书的原件、证据16、17没有相关单位盖章确认、证据19没有标明牌匾持有人名称或品牌名称,其真实性或关联性存疑,不予采信,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对方当事人没有异议且均与本案争议商标、字号的知名度问题具有一定关联,予以认定;证据148是山东良精公司信用信息,与本案有直接关联,予以采信;证据149、150真实性***无异议且加盖了公安部门户口专用章,其内容与本案争议问题有直接关联,予以采信;证据151-156真实性山东良精公司、***无异议,且系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文书,相关内容与本案争议问题直接关联,予以认定;证据157真实性对方当事人无异议,予以认定。
对山东良精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浙江良精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3-5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内容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6是浙江良精公司、***单方制作;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山东良精公司、***主张的待证事实;证据8、9的三性均有异议,不能证明待证事实。本院认为,证据1、2、6仅涉及良精集团涉诉负债及执行问题,与本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没有直接的关联,在本案中不予认定;证据3无法直接证明山东良精公司、***主张的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的相关照片是来源于他人的事实,不予采信;证据4不足以排除或否定山东良精公司在相关网页上发布的其在浙江省永嘉县生产地址的事实,本院对其主张的待证事实不予采信;证据5系山东良精公司登记信息,予以认定;证据7与浙江良精公司提供的涉案注册商标证据相符,予以采信;证据8、9即使真实也不足以直接证明山东良精公司、***主张的其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供货关系并对抗其在公司网站上发布的有关生产的信息,不予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
(一)诉讼主体事实。
1.浙江良精公司住所地在浙江永嘉县××街道××工业区(良精集团有限公司内),注册资本壹亿贰仟捌佰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阀门、泵、减速机等、铸件销售、阀门技术研究、开发等。
2.良精集团住所地在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工业区,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阀门、泵、减速机等、铸件销售、阀门技术研究、开发等。1997年6月,永嘉瓯北特制阀门厂名称变更为永嘉县良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1998年9月名称变更为浙江良精阀门集团有限公司,2000年12月名称变更为良精集团阀门有限公司,2008年11月名称变更为良精集团。
3.山东良精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丹阳街道中华路恒泰大厦**,设立时间为2019年8月30日,注册资本伍仟零伍拾捌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39年12月31日),法定代表人为***,系***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流体设备、机电设备、泵、阀门、工业机械设备及配件的设计、生产、加工、维修、电力设备、消防设备、矿山设备、化工设备等销售、安装及技术服务、普通货物的进出口。
4.***户籍地为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间曾在浙江现代泵业有限公司工作,居住,居住在浙江省永嘉县××街道××路××号div>
(二)注册商标事实。
1.第1169013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永嘉县瓯北特制阀门厂,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6类——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管道配件。有效期自1998年4月21日至2008年4月20日止。2008年2月20日,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8年4月20日。2017年9月13日,该注册商标由浙江良精阀门有限公司受让。该注册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4月20日。
2.第1757035号“”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良精集团阀门有限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6类——铸钢、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钢管、金属水管、金属管、油井用金属套管、金属管道、金属水管阀、金属垫圈、金属容器。有效期自2002年4月28日至2012年4月27日。2010年6月24日,该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良精集团。2017年7月20日,该注册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4月27日。2017年9月13日,该注册商标由浙江良精公司受让。
3.第4108824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良精集团阀门有限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6类——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建筑材料、金属螺丝、金属家具部件、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现金保险箱、金属法兰盘、金属容器、铸钢。有效期自2006年8月7日至2016年8月6日。2010年6月24日,该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良精集团。2017年9月13日,该注册商标由浙江良精公司受让。该注册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8月6日。
4.第3279057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良精集团阀门有限公司,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7类石油专用抽油泵、泵(机器)、阀(机器零件)等。2010年6月24日,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良精集团。2017年9月13日,该注册商标由浙江良精公司受让。该注册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5月20日。
5.第3957542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良精集团阀门有限公司,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20类塑料水管阀、非金属球阀等。2010年6月24日,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良精集团。2017年9月13日,该注册商标由浙江良精公司受让。该注册商标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4月13日。
6.第3957543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良精集团阀门有限公司,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油管液面控制阀等。2010年6月24日,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良精集团。2019年9月13日,该注册商标由浙江良精公司受让。该注册商标续展有效期至2026年4月20日。
7.第3957544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良精集团阀门有限公司,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阀门压力指示栓、阀门电动控制装置等。2010年6月24日,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良精集团。2019年9月13日,该注册商标由浙江良精公司受让。该注册商标续展有效至2026年8月27日。
2020年8月26日,良精集团出具确认函,称浙江良精公司是良精集团发起设立的企业,享有“良精”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公司确认由浙江良精公司统一负责良精集团知识产权的维护工作。同时确认,该公司成立至今所产生的一切品牌商誉(包括但不限于“良精”字号、商品名称、商品包装及装潢等知识产权权益)均由浙江良精公司单独享有,浙江良精公司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就任何侵犯良精集团知识产权权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行政、行政等一切合适的维权措施以维护良精集团的知识产权。
(三)“良精”品牌、字号的知名度、影响力。
“良精(阀门)”商号于2009年5月和2015年1月分别被浙江省工商局授予浙江省知名商号。案涉使用在第6类金属阀门、金属管道配件上的“良精”商标于2004年、2007年、2013年、2016年分别被浙江省工商局授予浙江省著名商标。“良精牌阀门”于2005年、2008年被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授予浙江名牌。2017年11月,浙江良精公司的“牌阀门”被永嘉县泵阀行业协会授予浙江区域名牌。2002年温州市政府授予“”商标为温州知名商标。2006年“良精阀门”被授予世界温商十大阀门品牌。2002永嘉县政府授予“”商标为永嘉县名牌商标。2010年、2014年和2019年,浙江省泵阀行业协会均授予浙江良精公司名誉会长。2018年,浙江良精公司参加了中国(上海)国际流体机械展览会暨阀门博览会的展览并获银奖,等等。此外,浙江良精公司、良精集团也通过多种途径对良精品牌进行推广和广告。
(四)山东良精公司、***的相关行为。
2020年7月20日,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对浙江良精公司代理人查询、浏览www.liangjing-v.com网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公证,并出具(2020)浙温证内字第5286号公证书。山东良精公司、***对公证书所公证的www.liangjing-v.com是山东良精公司网站予以认可。经公证的相关网页截图显示,该网站于2020年6月17日审核通过,主办单位为山东良精公司、负责人***、主要内容涉及山东良精公司及相关阀门产品的照片、介绍和宣传资料。山东良精公司在上述网页中标注、使用了“”、“”、“精良品质”、“”、“”、“”等文字及山东良精公司的企业名称、***的联系手机号码187××××****并上传营业执照。此外,山东良精公司在该网站公司介绍页面标注“生产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街道××工业区××。
2020年8月12日,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对浙江良精公司代理人查阅187××××****手机号所对应微信的朋友圈内容进行了公证,并出具(2020)浙温证内字第5875号公证书。山东良精公司、***对公证书所公证的187××××****手机号所对应的微信及其朋友圈图片确实是***所发的事实没有异议,同时也承认其在发布有关阀门产品的微信朋友圈照片时标注了“良精品牌精良品质”的标题,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有关阀门产品照片上添加了“良精流体”或“良精流体设备”字样的水印,在部分照片上用拼音标注“LIANGJING”字样等。
2020年8月21日,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对浙江良精公司代理人收取快递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20)浙温证内字第6138号、6139号公证书。山东良精公司、***对该公证所涉产品是由其销售的事实予以认可,同时确认该公证书所涉阀门产品的合格证及铭牌上标有山东良精公司的企业名称,但没有使用其他商标或标识。
(五)浙江良精公司的合理维权费用。
浙江良精公司为获取本案公证证据委托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向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支付公证费合计3380元。
本院认为:(一)关于浙江良精公司是否本案适格原告的争议。山东良精公司、***对良精集团与浙江良精公司间转让注册商标的动机及行为效力提出异议,并以此为由主张浙江良精公司并非本案适格原告。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注册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之前的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通过)第九十五条规定,本院对山东良精公司、***提出的要求调取涉案商标转让材料的申请不予准许。在浙江良精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法定程序被否定的情况下,应推定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商标权人浙江良精公司为合法的权利人。山东良精公司、***以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涉嫌无效为由对浙江良精公司提起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浙江良精公司作为合法的商标权利人,且涉案注册商标的原权利人良精集团也出具确认函确认浙江良精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就包括但不限于“良精”字号、商品名称、商品包装及装潢等知识产权权益等进行维权和诉讼,故浙江良精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原告主体适格。山东良精公司、***有关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申请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关于“良精”商标是否有显著特征、能否作为商标使用的问题。山东良精公司、***主张“良精”二字从字面上看指具有优良、精湛的质量,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其字体也没有特殊设计,缺乏商标的显著性要求,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本院认为,该争议涉及案涉注册商标标识是否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山东良精公司、***对此若有异议,应通过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争议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解决,不属于本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的审理范围。
(三)关于“良精”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问题。根据浙江良精公司提供的知名度证据所印证的知名度事实,本院对浙江良精公司有关“良精”商标和“良精”字号在浙江省同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在全国同行业也有一定的知名度的主张予以支持。
(四)关于山东良精公司、***在其网页上使用与“良精”有关的字样、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产品照片标注“良精品牌”标题并在朋友圈发布的产品照片上添加突出使用“良精流体”、“良精流体设备”字样的水印或者发布标有“LIANGJING”等字样的照片以及注册并使用liangjing-v.com域名等行为是否侵犯浙江良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争议。1.“良精”文字及拼音“LIANGJING”的使用行为。山东良精公司、***在其公司网站的网页上广泛使用“良精流体”、“良精品牌”、“良精智能制造”、“关于良精”、“良精热线”等字样的行为,以及通过***的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推销阀门的照片上突出使用“良精流体”、“良精流体设备”字样或使用“良精品牌”、“LIANGJING”等字样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使用行为。涉案第1169013号、第1757035号注册商标系由中文“良精”、拼音“LIANGJING”和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第4108824号注册商标是由中文“良精”构成的文字商标。上述三枚商标不论是视觉感官,还是呼叫,“良精”两字均为其整体性、概括性特征,且具有显著性。结合浙江良精公司有关“良精”商标在浙江省同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在全国同行业也有一定的知名度的事实,本院认为山东良精公司、***在公司网站网页中使用以及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推销阀门照片上使用的文字“良精”及拼音“LIANGJING”与浙江良精公司上述三枚注册商标标识构成近似。并且,山东良精公司、***在公司网页及微信朋友圈发布的阀门商品与浙江良精公司主张上述三枚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金属阀门属于同一种商品。因此,山东良精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侵权行为。2.注册并使用liangjing-v.com域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通过)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山东良精公司注册的liangjing-v.com域名中的识别部分与涉案第1169013号、第1757035号注册商标中的拼音部分“LIANGJING”相同,结合该网站内容及公司名称,“liangjing”明显属于中文“良精”的拼音,两者在整体呼叫上相同,属于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的情形。山东良精公司注册上述域名后通过该域名对应的网站进行商品交易目的的广告宣传并在网页上标注“良精”或“LIANGJING”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
(五)关于山东良精公司、***使用“良精”字号作为企业名称并通过网络进行推介及在泵阀产品上标注含有“良精”字号的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浙江良精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的争议。良精集团最初于1998年成立,1998年9月名称变更为浙江良精阀门集团有限公司,2000年开始至今一直使用“良精”字号,浙江良精公司2016年成立,亦一直使用“良精”字号。“良精”字号经良精集团长期经营和维护,于2009年和2015年分别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浙江省知名商号,对应的“良精”品牌如前所述在浙江省同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全国同行业也有一定的知名度。可见,“良精”属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泵阀行业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审委会通过)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良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于2019年8月设立山东良精公司,注册登记地虽在山东省菏泽市,但何,但***2017年居住在与浙江良精公司住所地相同的浙江省永嘉县××街道事与浙江良精公司同类业务,结合“良精”字号在全国、全省,特别是永嘉当地的知名度,足以认定***在注册设立山东良精公司之前对浙江良精公司、良精集团的“良精”字号及其影响力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在此情况下仍在山东菏泽注册带有“良精”字号的企业名称,经营与浙江良精公司、良精集团同一种类的泵阀等业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实施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情形,故山东良精公司、***以“良精”为字号且公司网站载明的生产地址与浙江良精公司在同一县级区域,构成对浙江良精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六)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赔偿数额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山东良精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民法典施行后已停止相应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侵权责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1.关于停止侵害。山东良精公司、***的上述行为共同构成对浙江良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和不正当竞争,且根据具体侵权表现及山东良精公司、***在其网站上载明的实际生产地址,即使山东良精公司规范使用现有企业名称仍不足以消除公众混淆,故浙江良精公司诉请山东良精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删除侵权网页及微信朋友圈相关内容、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带有“良精”字号的企业名称,且变更企业名称后不得含有“良精”字样,停止使用并注销liangjing-v.com域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通过)第四条之规定,予以支持。***作为山东良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唯一股东,自身积极参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其实施的诸如以“良精”字号登记注册山东良精公司、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相关侵权信息和照片等行为既体现了山东良精公司的意志,也体现了***的个人意志,与山东良精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依法亦应与山东良精公司共同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鉴于浙江良精公司并未针对***提出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故本院未将***应承担的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纳入本案判决主文。2.关于销毁侵权产品的问题,因浙江良精公司在审理中已撤回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再予以评判。3.关于消除影响的问题。鉴于山东良精公司、***涉案侵权行为主要通过网络进行,面对的是该行业不特定的客户和对象,会对浙江良精公司产生一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应承担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本院对浙江良精公司提出的要求山东良精公司、***在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阀门分会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予以支持。4.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由于浙江良精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山东良精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同时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故其要求结合“良精”品牌的知名度、山东良精公司侵权的主观恶意、维权合理费用支付等因素适用法定赔偿并无不当。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本院综合考量“良精”品牌及字号的知名度、影响力、山东良精公司实施侵权的主观状态、侵权行为的种类、方式、山东良精公司登记注册的业务范围、宣传的生产经营规模、山东良精公司设立及相关域名核准备案至今的时间长短、去年上半年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普遍性影响以及浙江良精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酌情确定山东良精公司赔偿浙江良精公司经济损失(包括维权合理费用)220000元。
(七)关于浙江良精公司诉请***对山东良精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共同实施了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应与山东良精公司对本案侵权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山东良精公司是***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诉讼中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根据该法律规定,***也应对山东良精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浙江良精公司诉请***对山东良精公司的侵权赔偿之债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浙江良精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通过)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通过)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通过)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良精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浙江良精公司第1169013号“”、第1757035号“”第410882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删除其公司涉案网站及法定代表人***涉案微信朋友圈中的“良精”、“LIANGJING”字样;
二、山东良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申请注销liangjing-v.com域名;
三、山东良精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并带有“良精”字号的企业名称,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良精”字样;
四、山东良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浙江良精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220000元;
五、***对山东良精公司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山东良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阀门分会网站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声明的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费用由山东良精公司、***负担;
七、驳回浙江良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浙江良精公司负担5382元,山东良精公司、***共同负担84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俊
审 判 员 曹新新
人民陪审员 王生妹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叶挺舟
代书 记员 叶斯斯
附文:
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
1.【追究刑事责任告知】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告知】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交付车辆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告知】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
1.【申请保全、提供线索告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div>
3.【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