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2721民初213号
原告:呼玛县荣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呼玛县。
法定代表人:白丽荣,经理。
被告:***,男,汉族,呼玛县三卡乡农民,住呼玛县。
原告呼玛县荣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呼玛县荣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占松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毛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