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2721民初214号
原告:呼玛县荣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呼玛县。
法定代表人:白丽荣,经理。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呼玛县。
原告呼玛县荣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立案后,原告没有按照诉讼费预缴通知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在立案后,没有缴纳诉讼费用,应当按照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呼玛县荣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晓光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卢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