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2721民初215号
原告:呼玛县荣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呼玛县**卡乡**卡村。
法定代表人:白丽荣,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7年3月10日生,住呼玛县。
原告呼玛县荣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玛县荣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00元;退还原告25.00元。
审判员 陈佩春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毛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