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川县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黎川县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2民初1840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 被告黎川县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行政附属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2MA38EDWJ0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抚州市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6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63372021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黎川县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抚州市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50元,减半收取为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