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语城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语城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音响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9民初28256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语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中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表人:马胜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宝,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曙东,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音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安小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海刚,上海市申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语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音响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上海***音响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提起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严萌根
审 判 员  宋爱琴
人民陪审员  安韫琪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