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09民初28256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语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中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表人:马胜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宝,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曙东,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音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安小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海刚,上海市申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语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音响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上海***音响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提起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严萌根
审 判 员
宋爱琴
人民陪审员
安韫琪
书 记 员
王 婕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