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02民初2148号
原告:***,女,1990年9月5日出生。
被告:***,男,1994年10月15日出生。
被告:甘肃梦起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盘旋路恒润大厦80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甘肃梦起航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800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无法联系,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