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25民初1978号
原告:***,男,1978年1月6日出生,住庄浪县。
被告:甘肃梦起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盘旋路恒润大厦80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现年40岁左右,住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
被告:***,男,现年46岁左右,住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
被告:韩工长,男,现年38岁左右,现住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1号楼。
原告***与被告甘肃梦起航工程有限公司、***、***、韩工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