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25民初1154号
原告:庄浪县广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韩店镇***一社。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梦起航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盘旋路恒润大厦807-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庄浪县广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梦起航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庄浪县广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庄浪县广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浪县广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庄浪县广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