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梦起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梦起航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民申1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甘肃梦起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世纪花园B2区1号楼1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工业园区***村三社高速公路对面向西50米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4月22日出生,住甘肃省平凉市,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6月8日出生,住甘甘肃省平凉市,特别代理。 再审申请人甘肃梦起航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起航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1)甘0802民初48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梦起航工程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24日作出的(2021)甘0802民初4895号民事调解书,指令崆峒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事实和理由:1.原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建筑公司并非实际合同履行主体,无法和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建筑公司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申请人与其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并非申请人自愿行为,之所以达成协议是申请人为了解封账户的无奈之举。2.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存疑,申请人与实际施工人***系挂靠关系,***伪造工程分包合同,调解内容缺乏事实根据和证据支持。 **建筑公司提交意见称:法院主持调解时,申请人方是其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双方都是自愿的;工程开工前我们和梦起航工程公司就签订了合同,每次的工程量,梦起航工程公司负责人都确认过,结算单上梦起航工程公司也签字**确认。原审是依据结算单和合同调解的,有事实依据。一审调解双方自愿,调解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调解笔录是经申请人特别授权的总经理**和有一般代理权的副总经理***签字同意的,申请人未提出证据证明原审调解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其再审申请阶段提供的证据在原审调解前就已存在,故不属于再审新证据;且上述证据无法否定其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分包协议》以及由申请人**、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与**建筑公司就案涉工程清算所形成的《工程量确认单》(该确认单载明项目总计价格1581581.25元),故本院对申请人再审申请阶段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 综上,申请人甘肃梦起航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甘肃梦起航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