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民申6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保山保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青华街道广厦和平小区C区27栋。
法定代表人:何保钦,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保山保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农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5民终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保农公司与***2018年2月2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保农公司未与***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继续在保农公司上班。2020年7月,保农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只给***发工资3600元,不给***安排工作,把***闲置起来,8月份的工资不发给***,9月份将***从公司微信群中移出,***被迫离开公司。保农公司应当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46800元,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应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7800元。保农公司未与***协商一致,擅自将***调岗降薪,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保农公司应当向***补足2020年7月工资4200元,支付8月份未发工资7800元,9月份未发工资7800元。***的工资单载明,保农公司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个人缴纳部分的社保费450元,保农公司承认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没有为***缴纳社保费。保农公司应当向***支付2018年1月至2020年8月从其工资中扣除而未缴纳的社保费14400元。保农公司与***2018年2月2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保农公司未与***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个月)85800元。由于***已找到星期六上、下班打卡记录,证明***每星期工作已达48小时。保农公司应当向***支付入职以来加班138天的加班费49404元。因此,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判决保农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46800元,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应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7800元,补足2020年7月工资4200元,支付8月份工资7800元,9月份工资7800元,2018年1月至2020年8月从***工资中扣除而未缴纳的社保费144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11个月)85800元,从2018年1月26日入职以来加班138天的加班工资49404元,合计224004元。
保农公司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合理,***申请再审的各项请求均不能成立。
本院审查认为:保农公司股权改制后,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及经营管理需要,对***的工作岗位及工资进行调整,属于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每月工资为3600元。2020年7月后,保农公司将***的工资调整为每月3600元,并不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保农公司并未向***作出过将其辞退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主动离职。其要求保农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46800元,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应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7800元,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应予以支持。保农公司已将***2020年7月后的工资调整为每月3600元,该调整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2020年7月的工资3600元***已足额领取,其要求按7800元的标准补足2020年7月的工资4200元,无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8月份、9月1日至11日的工资,原审已判决保农公司按每月3600元的标准支付给***。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每周至少休息1日,不违反法律规定。即使***存在星期六上班的情况,也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的情况,其要求保农公司支付加班工资49404元,无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的社保费由其在昆明自行缴纳,保农公司于2019年9月开始为***缴纳社保费。***申请再审提供的工资单并不能证明,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保农公司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个人缴纳部分的社保费。***要求保农公司支付2018年1月至2020年8月从其工资中扣除而未缴纳的社保费14400元,没有证据证实,不应予以支持。2019年1月,保农公司与***续订了为期二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要求保农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个月)85800元,与事实不符,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平合理,***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奇慧
审判员 唐美泉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昆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