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

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8民特21号

申请人: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达开路广电中心大楼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745137490F。

负责人:何建庄。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秀金,广西捷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科园东路8号好邦大厦5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15182397J。

法定代表人:谢向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秀金,广西捷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港金朝阳城市管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金港大道935号阳光财富中心8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745137490F。

法定代表人:李根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艳婷,女,1995后7月17日出生,系贵港金朝阳城市管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以下简称贵港分公司)、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贵港金朝阳城市管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朝阳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贵港分公司、广西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贵港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8)贵仲字第84号裁决,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城西大道通信管道工程款125899.70元,城五路通信管道工程款1525元,城域网管道销售货款84938.50元,并支付利息。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城西大道通信管道工程款125899.70元、城五路通信管道工程款1525元并支付利息是错误的。一、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已充分证明了被申请人请求支付上述工程款的主张已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无需申请人另行举证。二、被申请人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期间不存在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三、仲裁委员会违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依法撤销贵港仲裁委员会(2018)贵仲字第84号裁决书。

被申请人金朝阳公司口头答辩称,诉讼时效没有过期,举证责任应该是谁主张谁举证,应由申清人举证,因此,仲裁裁决合法,对申请人的申请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贵港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8)贵仲字第84号裁决,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城西大道通信管道工程款125899.70元,城五路通信管道工程款1525元,城域网管道销售货款84938.50元,并支付利息。申请人认为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城西大道通信管道工程款125899.70元、城五路通信管道工程款152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25899.70元为基数,自2010年12月12日起按月利率1.5%计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1525元为基数,自2008年3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计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84938.5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5日起按月利率1.5%计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另查明,(2018)贵仲字第84号裁决确认城西大道通信管道工程分两期,第一期于2007年4月25日验收移交并结算,结算金额为79184元,第二期于2009年12月12日验收移交并结算,结算金额为54600元,至今护拖欠125899.7元;城五通信管道工程于2007年3月22日验收移交并结算,结算金额为62810元,至今拖欠1525元。2016年12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通信管道销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建设市公园路、江北大道南侧、金港大道南侧贵高对面维修(第二次)、石羊塘大道一期和江南大道南侧顶管等工程,于2017年6月15日工程移交结算,金额合计424692.50元,至今拖欠84938.50元。

本院认为,诉讼时效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属于适用法律的问题,贵港市仲裁委员会(2018)贵仲字第84号裁决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认仲裁裁决支持超诉讼时效的请求及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该撤销。因无事实依据,也不属撤销裁决的事由,故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  刘立技

审判员  马荣兴

审判员  陆志然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