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3民初2788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金河国际商务楼E座11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