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730民初3987号
原告:北京***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兴路16号院2号楼6层61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怀来恒天房地产开发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土木镇土木村怀来国际文化城葡萄酒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北庆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金河商务楼E座111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受理理原告北京***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怀来恒天房地产开发有有限公司、河北庆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在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