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振禾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振禾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斐欧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226民初1704号
原告:湖南振禾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斐欧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里牌街道五一东路004第018栋9楼903房。
法定代表人:曾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维,湖南淇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路,湖南淇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黄兴中路80号705号房。
法定代表人:申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男,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原告湖南振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曾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维,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0万元、工程质保金人民币9万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工程质保金延迟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4848.77元(以应付工程款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标准,从2021年2月7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日,此后以相同标准计算至应付工程款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应付工程质保金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标准,从2021年11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日,此后以相同标准计算至应付质保金实际支付之日止);3、请求判决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延迟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费17150元,工程质保金延迟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费5535元;2、请求判决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1、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麻阳苗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乡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改造合作协议》,约定由被告出资,原告承建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乡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改造项目,项目金额共计人民币180万元,约定项目合作期限自2019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6日止。按协议约定,在原告完成全部建设工作并通过验收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的95%,即人民币171万元。现原告早已按约定完成全部项目建设工作,并通过了项目验收,也已按照被告的要求向被告出具了人民币171万元的发票,但被告支付人民币141万元后,至今尚欠工程款30万元未支付。同时协议约定,待协议期满,原告建设未出现质量、安全问题,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剩余的5%,即人民币9万元。如今协议期已满,原告工程也未出现任何质量、安全问题,但被告却迟迟未向原告支付上述质保金,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支付其应付款项,但被告未予支付。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拖延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质保金,并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延迟支付期间的资金占用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被告是在第三方的验收后盖章确认的验收报告及以商科工信局盖章的电商服务站清单为依据向原告支付的费用,被告不存在违约,被告已经支付了全部的款项,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湖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湖南斐欧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乙方)于2019年11月26日签订《麻阳苗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乡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改造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一、合作项目及金额:1.合作项目: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乡(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改造;2.项目地址:麻阳苗族自治县;3.项目金额:甲方出资壹佰捌拾万元整(¥1800000)。二、合作期限:本项目合作期限为两年,即2019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6日。六、建设进度要求:第一阶段(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前):乙方完成19个乡镇电子商务服务站、125个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的建设改造,其中所有乡(镇)、91个贫困村实现电商服务站点全覆盖。第二阶段(2020年2月1日-2020年2月29日前):甲方与麻阳苗族自治县商务局组成验收小组对麻阳乡(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改造进行验收;乙方根据验收反馈意见,对照湖南省商务厅对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绩效评价工作的相关指标进行整改和完善,并配合甲方和麻阳苗族自治县商务局完成湖南省商务厅对麻阳苗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中期绩效评价工作。第三阶段(2020年3月1日-2021年1月31日):配合湖南省商务厅的验收整改意见,对麻阳乡(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进行整改,并持续运营至协议期满。七、项目验收:(二)验收人员:甲方与麻阳苗族自治县商务局组成验收小组,必要时邀请相关专业人员或机构参与验收;(三)验收流程:1.乙方在约定的时期内完成麻阳乡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改造任务,达到相关要求后,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并同时提交书面验收报告及项目设施设备清单。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协调麻阳苗族自治县商务局,共同对项目进行验收。2.对于验收后需要整改或不达标的,甲方应出具不达标的有效依据及期限整改意见,及时书面通知乙方。若乙方在限期内不予整改又不能说明其正当理由,甲方可委托第三方或自行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由此而引发的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八、付款方式:本协议所涉价款采取预先拨付、分批拨付和验收拨付三种方式。具体如下:1.甲乙双方协议签订后,麻阳苗族自治县商科工信局向甲方支付首批合同款后,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人民币72万元给乙方,作为项目前期建设资金;2.乙方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的70%(需提供相应改造建设证明材料及增值税发票)时,甲方向乙方支付主合同总价款的30%,人民币54万元;3.乙方完成所有项目内容并通过甲方验收通过,甲方应在验收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5%,人民币45万元;4.待协议期满,且乙方建设未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的5%,人民币9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完成项目建设工作,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4万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于2022年1月19日支付被告工程款30万,同年2月11日支付原告9万元。
另查明:麻阳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委托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对麻阳苗族自治县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进度验收及专项资金财务进行审计,2021年2月7日,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作出中证天通(2021)特审字第1700018号审计报告:项目整体建设进度为95%。2021年11月30日,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作出中证天通(2021)特审字第1700081号审计报告:项目整体建设进度为98.83%。两份审计报告中均注明:本报告供资金管理部门作为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提供参考。
2021年12月6日,麻阳苗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告湖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发函:关于麻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进度认定情况,以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被告湖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永州电子商务研究院对案涉项目进行验收,永州电子商务研究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项目验收报告:该项目实施内容基本符合验收标准要求,验收综合结论为合格。
再查明:湖南斐欧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变更名称为湖南振禾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麻阳苗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乡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改造协议》中约定:(三)验收流程:1.乙方在约定的时期内完成麻阳乡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改造任务,达到相关要求后,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并同时提交书面验收报告及项目建设清单;……。现原告未能提供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原告仅以审计报告为依据,要求认定被告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振禾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件受理费367.12元,减半收取计183.56元,由原告湖南振禾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卫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胡旭会
书 记 员 郑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