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2民初3187号之一
原告:湖南振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里牌街道五一东路004第018栋9楼9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PBU6N53。
法定代表人:曾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维(特别授权),湖南淇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湖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黄兴中路80号7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62218750C。
法定代表人:申斌,系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望平(一般代理),湖南谐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城(一般代理),男,1991年1月7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洞口县人,系公司项目经理,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住湖南省沅陵县。
原告湖南振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振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振禾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振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16元,减半收取计3508元,由原告湖南振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廉 政
审 判 员 郑从容
人民陪审员 杨献中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刘 霞
书 记 员 唐 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