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26执保9号
申请人:湖南振禾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斐欧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里牌街道五一东路004第018栋9楼903房。
法定代表人:曾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维,湖南淇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路,湖南淇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黄兴中路80号705号房。
法定代表人:申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振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振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金额404848.77元,若被申请人银行账户金额不足,则请求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振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余额404848.77元,或者对湖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保全财产价值不超过申请保全数额)。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舒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