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痠锡市惠通砂浆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5198号
申请人:无锡市惠通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秦巷村(石塘湾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314018289Y)
法定代表人:何亚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亚,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37072068C)
法定代表人:戴小兵。
申请人无锡市惠通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惠通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21195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无锡市惠通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惠通砂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南通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1195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无锡市惠通砂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 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佳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