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皋东部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执保681号
申请执行人:如皋东部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52038925K,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何佳敏。
被执行人:南通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37072068C,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于厥智。
本院在审理如皋东部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如皋东部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南通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444062.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2民初610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南通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444062.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剑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汤天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