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9314号
原告:南通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如皋市如城新农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南通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如城新农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南通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葛洲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