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通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5321号之二 原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街道河口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通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钱 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