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剑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滁州市剑春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5执保180号 申请人:滁州市剑春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严桥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754882900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身份证号码 341125196510152370。 被申请人:***,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住安徽省定远县,身份证号码 341125196901202400。 申请人滁州市剑春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