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剑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滁州市剑春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5执保56号 申请人:滁州市剑春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严桥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754882900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身份证号码 341125196510152370。 被申请人:***,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住安徽省定远县。 申请人滁州市剑春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2)皖1125执保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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