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剑春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5执保56号
申请人:滁州市剑春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严桥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754882900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身份证号码
341125196510152370。
被申请人:***,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住安徽省定远县。
申请人滁州市剑春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2)皖1125执保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