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5民初1855号
原告:福建眷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文昌东路南侧1号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MA31EQXBOL。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原告福建眷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福建眷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眷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眷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福建眷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